(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总指导原则和根本法律准则。
特征:
1.民法基本原则属强行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
2.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在于克服法律局限性,填补法律漏洞,但只能在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则或填补漏洞的情况下才能直接适用。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构成
1.平等原则
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包括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注意:民法上平等不是绝对的平等,而是相对的平等,即对于特殊人群、特殊交易法律有规定特殊保护的,从其规定。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也称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注意:
(1)意思自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意恩表示的内容具有优先于任意性规定而适用的效力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纠纷时,以权利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4.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要讲诚信、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6绿色原则
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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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天翔,民商法综合律师
曾担任国内某券商财务经理、前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专员、兼任北京市某职业学院专家讲师、后入职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任专家团队律师。
除具有法律执业资格外,还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经济师、证券分析师、董事会秘书等多项资格。
经过多行业、多岗位的工作锻炼,具有扎实的财务管理知识、法律风控知识、财税管理知识。在财务管理、风控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善于理论联系实际,撰写的多篇论文发表于核心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