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弃婴罪是否坐牢(弃婴罪的立案标准)

江苏宜兴,19岁女孩王某与男友交往三个月后分手,不久后发现自己怀孕。因疫情,王某早产生下孩子,后又因无力照料,王某在孩子出生27天后将其遗弃。近日,江苏宜兴法院就此案进行宣判,女子王某因犯遗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此外,法院还依法撤销王某对所生男婴的监护权,指定宜兴市民政局作为男婴的监护人。

法律科普:什么是遗弃罪,什么监护权?

一、遗弃罪

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首先我们要看到这个罪是情节恶劣才处以刑事惩罚

那么到底什么样是情节恶劣呢?在司法实践中对此应根据遗弃行为的方式、行为对象、结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如: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的,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的,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的,遗弃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类似情形,均属于情节恶劣。

此外大家需要注意,如果把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放在荒山野岭,或者没有人烟的地方,那就不是遗弃罪了,你很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在这些地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根本没有办法得到救助,那么等于你明知他在这里会死,但是仍然把他放在这,那可能就会构成故意杀人了,关于此罪与故意杀人的区分,也有相关的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准确区分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行为的时间与地点、是否立即造成被害人死亡,以及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依赖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只是为了逃避扶养义务,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弃置在福利院、医院、派出所等单位或者广场、车站等行人较多的场所,希望被害人得到他人救助的,一般以遗弃罪定罪处罚。对于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带至荒山野岭等人迹罕至的场所扔弃,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好了,关于遗弃罪的相关介绍就到此了,接下来是监护权。

二、监护权

首先看看民法典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这个解释我认为应该很清楚了,那么什么情况下监护关系终止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那么本案明显是第四种情况,法院认定该段监护关系该终止了!也算是该女子咎由自取。

郁律点评:

一位不负责的母亲,一位不负责的男友,可怜的婴儿。如果没做好当母亲的准备,又为何把他生下?此举令我十分费解,如果你没有做好准备就不要去触碰一些事情,否则最后是很难收场的,此外郁律在此奉劝大家:你的孩子是你生下来的没错,但是不代表你可以随意处置!在你肚子里的时候,你可以选择堕胎,但是已经生下来了他就是一条生命!不可随意处置!

#19岁妈妈遗弃27天男婴被判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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