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胡云律师团队编辑、整理、转载(胡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二十年,长期专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及大型民商事代理及非诉策划。)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胡云律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 注册商标 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3.假冒注册商标数量在1000件以上不满5000件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5.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假冒注册商标数量在5000件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5.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