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拟设置依职权撤销初步审定公告
目前,《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工作已列入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第二类立法项目。
一、关于“在制度设计中更好地体现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的平衡”
新一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准备工作将秉持人民至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理念,更加注重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社会效果、在先权利的平衡,厘清权利行使的边界,解决公共利益维护不足的问题,促进权利义务的合理平衡。一是加强商标领域诚信建设,强调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或者取得商标注册;研究明确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强化信用监管和信用惩戒。二是进一步规制商标恶意注册,研究通过提高罚款数额、明确恶意抢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建立恶意抢注商标移转制度、完善含地名商标禁用禁注规则等多种方式有效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三是规范权利行使,防止权利滥用,明确商标专用权的行使边界;拟规定对于不正当行使商标专用权的,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研究引入恶意诉讼反赔制度。四是强化商标审查审理工作社会属性,拟设置依职权撤销初步审定公告程序。五是加强商标代理行业监督管理,明确商标代理行业准入要求,规范商标代理行为。
二、关于“优化商标审查审理程序”
着力优化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促进商标审查审理、运用管理、行政执法、司法审判各环节高效协同。一是提升商标审查质效和争议化解效率,研究通过压缩异议申请期限、优化异议审查模式、完善异议救济程序等多种方式,降低当事人获权、维权和管理成本。二是促进程序间联动,研究完善缴费、受理、撤回、中止、同日申请和重复注册相关规定,避免程序空转和行政资源浪费。三是加强制度间协调,完善与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之间的衔接和配套。
三、关于“强化使用义务和权力边界”
继续强化商标使用义务,在坚持现有注册制度的基础上弥补其缺陷,着力解决“重注册、轻使用”问题。一是完善商标使用概念,突出使用的基础地位。二是在保留原有撤三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引入商标使用承诺和存续期间主动提交使用情况说明制度的可行性。三是拟增加商标依职权撤销规定,对于商标注册人未履行使用承诺、未依法提交使用情况说明、以及不正当行使商标专用权等情形,可以依职权撤销其注册商标。
四、关于“适应技术飞速发展新形势”
不断顺应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努力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大便利。一是更新理念,优化商标法体系结构,完善立法宗旨,突出产权保护,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作为制度目标。二是助力商标行业数字化转型升级,研究完善电子申请、电子送达、电子证据、电子注册证、电子文书、电子档案相关规则,推进业务办理电子化、便利化。三是加强互联网环境下的商标专用权和驰名商标保护,打击“傍名牌”“搭便车”等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四是支持商标品牌建设,更好服务国家、地方和产业发展;加强商标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和促进商标信息有效利用。五是适应机构改革后政府部门职能变化,明确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职责义务,提升商标领域协同治理能力。
下一步,将加快推进《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相关准备工作。一是加强系统性研究,解决拟修改内容与商标实践之间的协调性和衔接性问题,分析制度成本和潜在风险,做好合法性评估。二是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专家讨论会,广泛听取其他相关部门、各级司法机关、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关专家学者和产业界等各类主体意见,及时将有益建议吸纳到法和条例的修改内容中。三是整合研究成果,尽早形成《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草案建议稿,力争年底前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适时向立法机关报送立法工作建议及相关材料,争取列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