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承包经营合同(采矿承包合同范本)

煤矿承包合同

甲 方: (发包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承包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煤炭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甲乙双方本着友好自愿、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煤矿承包的具体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现就合同内容约定如下: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 ;

(二)工程地点: 。

第二条 工程概况

(一)承包范围: ;

(二)工程内容: 。

第三条 工程费用与支付方式

(一)本合同约定工程费用总计为 元(大写: 圆)。双方确认,除本合同总费用外,乙方无须就本合同向甲方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二)乙方采用第 种方式,并按以下约定支付甲方应得部分的收益:(1)现金;(2)支票;(3)转账。

(三)甲方应分别在收到上述款项所规定金额后 日内向乙方出具前述各款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

(四)双方的账户信息如下:

甲方:

开 户 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乙方:

开 户 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第四条 工程质量与验收

(一)乙方必须按照施工图纸、说明书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代表和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

(二)如工程竣工后,经质量验收达到优质工程,则甲方应按照工程造价的_________%支付优质工程增加费(最高不超过该工程原预算造价的2%)。

(三)乙方在施工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包括由甲方供应的)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抽验复验,对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和甲方同意。

  2.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和工程质量监督站。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经上级主管部门、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甲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甲方和设计单位签证后实施。由此而发生的费用支出,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四)工程验收

 1.月末验收和中间验收。由甲乙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月度验收和中间验收,验收合格后各方在验收证书上签字。

 2.竣工验收。乙方在单位工程预计竣工前_________天向甲方提出竣工报告及相关图纸、资料,由甲方组织有关单位在_________天内验收完毕。验收合格,在验收证书上签字,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评级并认证。如验收不合格,应分清责任,限期整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所发生费用及工期由责任方负责。

 3.竣工验收后,乙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备齐全部竣工资料一式_______份,移交甲方。

(五)工程保险。乙方按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的保修办法,负责保修。

第五条 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

(一)由甲方负责供应材料、设备,具体实物数量详见附表(附表一)。

(二)除甲方供应以外的其他材料、设备由乙方采购。

(三)任何一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按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供应,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检验证书才能用于工程,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提供的材料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其复验费由要求复验方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得应用于工程建设中,且应按指定时间远离施工现场,其复验费用由材料、设备供应方承担。

(四)因材料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仓库保管费)由材料供应方负责。

(五)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签证,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时,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时,由乙方承担费用。

(六)因材料设备供应不及时造成停工待料时,其停、窝工损失由供货责任方承担。

第六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甲方组织设计交底和三方会审,作出会议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二)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双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由甲方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乙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进行施工。由于设计修改或变更而发生增减费用由甲方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工期也做相应调整。

(三)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设计或有关技术部门审查,甲方同意后采用并实施,其节约的价值按国家规定分配。

(四)甲方如需修改或变更设计,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正式变更通知书或修改图纸,乙方才予实施。重大修改或增加造价时,必须另行协商,在取得投资落实证明、技术资料设计图纸齐全时,乙方才予实施。

(五)施工中如发现地下埋藏的古迹、文物等障碍物,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由甲方报告文物管理机关处理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由此增减的工程量及费用由甲方负责,并相应调整工期。

第七条 工程监理

在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中,甲方应向乙方正式通告监理单位及总监名单、监理职责、监理范围。监理单位要向乙方通告监理工程师名单及从事专业。乙方要配合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甲方、乙方及监理单位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按照规定的方式交换信息。

第八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约定承包期限自 年 月 日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届满前一个月,经协商同意,双方可续签本合同。

第九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办理工程永久用地的征用和施工组织设计内规定的临时用地的租用、青苗树木的赔偿、工程现场障碍物的拆除(包括架空及隐蔽的),并提供有关隐蔽障碍物资料;

2.甲方负责完成通往施工现场的水源、电源、通讯线路、运输道路、平整场地;满足施工用水、用电量的需要。负责场外运输道路的维修,安排好现场排水沟流向;

3.甲方负责协调地方工农关系,改善施工环境,保证水、电、路、通讯工程的正常使用;

4.合同签订后_______天内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设计说明书及施工图;施工技术资料(包括工程水文地质资料、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提交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并进行现场校验;

5.组织乙方、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交底会审,做好交底会审纪要,在会审后______天内分送有关单位;

6.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依据,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

7.按时参加工程的月末验收、中间验收(如双方约定也可由甲方负责组织月末和中间验收)、隐蔽工程验收,负责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工程价款、办理签证和竣工结算;

8.指派_________为甲方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质量、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签证和受理各项报表及协商其它有关事宜,及时解决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实行监理的工程,甲方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行甲方的职责。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更换人选,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前任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施工区域内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凿井设施、水电管路的敷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3.严格按照施工图说明进行文明施工,符合“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4.及时向甲方提出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向甲方提出月末验收和中间验收计划;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包括月计划、用水、用电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等;

5.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提出工程竣工决算;

6.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双方约定的移交日期应负责保管;

7.利用永久建筑和设备建井时,负责建筑物和设备的维修和保养,保证矿井移交时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凡利用永久建筑和设备所发生的维护和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8.指派_________同志为乙方代表,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及与甲方的联系工作。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二)如任一方无法按本合同完成约定义务的,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的 %的违约金。如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则违约方应在守约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工作。

(三)如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规定向另一方支付合同金额,每迟延一天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延期付款额 %的违约金。

(四)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当于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

(五)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 法律。

(二)因本合同引起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的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五)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一)任一方在距工作开始 日之前没有完成准备工作的,或者在距工作开始 日之前没有证据表明能够提供履行合同所需要的条件的,或者任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适当履行义务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任一方认为本合同不必履行时,可以在向另一方支付合同金额 %,即人民币 元(大写: 圆)的补偿金后解除本合同。

(三)任一方工作开始前,如因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如期履行的,经过另一方书面确认后可延期。另一方不同意延期的,双方应当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不能如期履行的一方应当返还对方已经支付的款项,但可以在该款项内扣除为工作筹办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任一方有权在事先通知另一方的情况下,改变工作的时间和安排。因此给另一方造成额外支出或延误工作筹办时间的,应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和适当的补偿。

第十三条 通知和送达

(一)本合同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二)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1.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式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四)根据本合同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

甲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乙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一)自双方盖章或有权签字人签字;

(二) 。

第十五条 其他

(一)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包括所有附件及对本合同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项书面补充、修订或变更。一俟生效,本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取代此前就本合同项下各项交易达成或形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合同、备忘录或其他任何文件。

(二)合同修订: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

甲方:【】(盖章)

(签字)

有权签字人:【】

乙方:【】

(签字)

有权签字人:【】

签约时间: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