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了农村现在的征地拆迁有什么规定?农村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依据的法律是2019年第三次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2021年第三次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农村土地征收范围、流程和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制定,保证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征地过后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会降低。
确定了农村土地征收基本原则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了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是原则底线问题,若是因为征地导致村民生活水平下降,甚至不如土地征地之前,这种征地行为是有违土地征收原则的,是不被允许。
为了土地征收之后村民未来生活得到保障,新《土地管理法》在原来土地征收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基础上,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规定。
农村住宅拆迁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补偿安置确定之后才搬迁交房,安置方式需要尊重村民意愿自愿选择,可以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并对因房屋拆迁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费用予以补偿,还应当将失地村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给予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现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
限定了国家公共利益的范围
旧版《土地管理法》对“国家公共利益”的界定太过模糊,对征地的合法性和征地农民的权益造成了损害,新《土地管理法》新增了第四十五条,对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了界定,明确因军事和外交需要;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为目的需要用地,才是符合“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地范围,方可以依法实施土地征收行为,降低了不合规扩大土地征收范围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细化土地征收程序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对原有征地程序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将原来的土地征收批后“两公告一登记”调整为土地征收批前“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和土地征收批后“公告、实施”。土地征收前需要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之后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土地征收范围内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征地相关人员意见。若被征地村民都没有意见,同意土地征收行为,只需要在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就行,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完毕补偿款到位,土地征收工作才能正式开始。
公告后多数成员(一般比全部村民的10%-30%之间,各地略有不同)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政府应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然后根据法律、法规和听证会意见建议修改补偿安置方案。目的是为了让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能更多的参与进来,可以发表和提成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提高了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话语权。
新《土地管理法》还在原有基础上,将保证征地补偿安置款足额到位,以及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写进了本条款,将政府应当履行的义务上升为法律的高度,变相增加了对征地农民权益的保护。
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增加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度,明确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有关费用。补偿安置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土地征收。强化了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参与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可以有效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