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产继承法律案例(新民法典关于遗产继承遗嘱讲解)

近年来路南法院始终坚持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结合,十分注重在司法裁判中体现鲜明价值导向,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倡导和鼓励,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和惩处,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促进辖区人民在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上紧紧团结在一起,为推动法治路南、平安路南建设和发展发挥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作用。

案例:田某林系田某华堂兄。田某华系田某与聂某的独生女,田某先于聂某和田某华去世,聂某先于田某华去世。田某华生前曾患精神分裂症,后期生活不能自理,一生未婚未育。聂某和田某华生前均由田某林照顾。田某华三口的丧葬事宜亦由田某林办理。田某华生前名下曾登记有一处平房,聂某生前与田某林签订《房产赠与协议》,协议约定将此平房赠与田某林,并约定田某林接受赠与后有完全责任赡养聂某直至其百年之后,扶养、照顾田某华直至生命终止。后,该平房遇拆迁,田某林代田某华办理各种征收手续并用征收补偿款以田某华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处房产。因田某华已去世,田某林并非田某华的法定继承人,新购房产变更登记遇到障碍,田某林诉至法院,形成诉讼。

路南法院认为,本案涉案房产并非无主财产,结合被拆迁房产的前后因果,被拆迁房产的所有权是明确的,现涉案房产的合同权利人也是明确的,只是田某华生前系精神分裂症患者,田某华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等客观事实导致田某华无法完成对其遗产的处分。关于田某林能否继承田某华财产的问题,第一,从本人意愿方面来推定,大多数人都希望自己的遗产能在家族内得到传承。第二,聂某与田某林签订《房产赠与协议》,协议约定将平房赠与原告,并约定田某林接受赠与后有完全责任赡养聂某直至老人百年之后,扶养、照顾田某华直至生命终止,虽协议效力不能完全认定,但能体现出聂某有将该房产赠与田某林的意思表示,田某林与其家族人关系亲密。第三,田某华曾患精神分裂症,后期生活不能自理,因此房产的征收安置以及房产的购买均由田某林代理,其病情所致其无法像普通人一样行使民事行为能力,这也是导致涉案房产未能登记的原因之一。第四,结合证人证言和田某林提供的相应证据,田某林对聂某与田某华进行了照顾扶养,负责了聂某与田某华的丧葬事宜,这种扶养,非出于法律的义务,更多的是亲情的责任,体现了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传统美德,应当得到法律的肯定。第五,根据法律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财产。

陆南说法:遗产继承处理的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还关系到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风尚。本案中,田某林对聂某与田某华进行了照顾扶养,负责了聂某与田某华的丧葬事宜,这种扶养,非出于法律的义务,更多的是亲情的责任,体现了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传统美德,应当得到法律的肯定。参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的裁判是对田某林对聂某与田某华进行了照顾扶养的行为给予高度肯定,确定了其作为非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并结合其母亲聂某生前将房产赠与田某林的意思表示,准予田某林继承房产,实现了情理法的有机融合,弘扬了团结友爱、孝老爱亲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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