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是什么(关于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认定)

为了在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生意中更快地获取利益,李某全、李某锦、黎某、麦某、梁某等人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近日,经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全、李某锦、黎某、麦某、梁某等人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存储爆炸物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

李某全、麦某、李某锦同是某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为更快获取私利,三人经过谋划决定在一次非法买卖爆炸物的活动中,李某全负责联系购买“鱼雷”,并收取“鱼雷”款,而李某锦在李某全的指示下负责运输“鱼雷”,麦某则负责推销、联系买卖双方和购货。2018年9月许,李某全在别处购进17箱共计2853枚“鱼雷”,在李某锦的帮助下将货物运送到下任买家黎某的私宅处,李某全从中获利5760元。经鉴定,李某全买卖的“鱼雷”属于自制爆炸物品,并符合爆炸装置特征。

2019年1月许,梁某在自家的小卖部销售烟花爆竹时认识了推销烟花爆竹的李某全,李某全将麦某介绍给梁某认识,随后,梁某向麦某订购了20箱“鱼雷”。李某全得知此消息后,立即购入“鱼雷”交给麦某转卖给梁某,梁某支付“鱼雷”款8064元,并将购买得到的“鱼雷”藏于住宅处出售。经鉴定,梁某用于储存及买卖的“鱼雷”属于自制爆炸物品,并符合爆炸装置特征。

另查明,黎某于2020年1月,在某公租房对出路边非法运输销售烟花爆竹,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罪被刑事拘留。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全、李某锦、黎某、麦某、梁某等人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李某全、李某锦、麦某擅自买卖非法爆炸装置“鱼雷”,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应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梁某、擅自买卖、储存非法爆炸装置“鱼雷”,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应以非法买卖、储存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过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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