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量刑标准(关于犯罪中止的判刑依据)

先看案例:2020年2月10日5时许,天刚刚亮,路上行人稀少。被害人陈某花步行经过一条小巷时,犯罪嫌疑人焦某起以问路为由,与被害人陈某花搭讪。随后趁四周无人之际,使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尖刀威胁被害人,意图劫取财物。在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焦某起意图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因考虑到自己曾因强*罪被判刑,未对被害人实施强*。之后逃离了现场。

三天后,犯罪嫌疑人焦某起被公安机关抓获。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焦某起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欲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后在实施强*行为时,自动放弃犯罪,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强*罪(中止)。对犯罪嫌疑人焦某起应以强*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以及犯罪事实成立。犯罪嫌疑人焦某起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成立强*罪中止,对辩护人提出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法减轻处罚。据此判决犯罪嫌疑人焦某起犯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什么是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其成立同时具有三个条件:1、及时性,即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2、自动性,即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当时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行为;3、彻底性,即彻底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是坚决的、完全的,而不是暂时中断。

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 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中止行为本身具有密切关系: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又具有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中止行为本身属于刑法所鼓励的行为,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犯罪中止的种类:

根据其发生的时空范围,可分为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以及实行终了的中止。

1、预备中止

即发生在预备阶段的中止,如为杀人买刀后中止。

2、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即发生在行为尚未实行终了时的中止,如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焦某起基于害怕承担家中的刑事责任而停止犯罪。

3、实行终了的中止

即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中止。如投*杀人等。

根据行为人是否以积极的行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可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1、消极中止

消极中止是指自动地放弃犯罪。

2、积极中止

积极中止是指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但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有效地防止结果的发生的中止。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焦某起的犯罪属于犯罪中止分类中的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原因在于:一是犯罪嫌疑人焦某起在实施强*行为的条件已具备的情况下,能够及时放弃自己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其犯罪具有犯罪中止的及时性。二是犯罪嫌疑人焦某起的犯罪具有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和彻底性。本案中,从犯罪分子与受害人的体能看,犯罪嫌疑人焦某起是成年人,被害人作为女性,双方的体力有着明显的悬殊和差别,如果犯罪嫌疑人焦某起主观上没有自动地、彻底地放弃正在实施的强*行为的念头,那么被害人的反抗力量和能力是根本无法与一个成年男性相提并论的,也即,在当时均无其它客观因素干预犯罪嫌疑人焦某起正在实施强*行为的情况下,如果其要将其行为继续进行下去,无放弃的念头,他是完全可以完成所要实施的强*行为的。因此,应当认定犯罪嫌疑人焦某起的犯罪是出于其自己的意志原因而自动地停止下来,从而放弃了当时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行为,且其放弃的犯罪念头是坚决的、完全的,而不是暂时中断的。由此可见,犯

罪嫌疑人焦某起的犯罪行为符合了犯罪形态中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应为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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