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却自作聪明地自导自演“净身出户”“虚假交易”“撒泼耍赖”等戏码,以身试法,妄图逃避执行。殊不知,这样的“老赖”除了将面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外,还可能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其中,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释义: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那么,哪些主体可能会触犯这项罪名?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三级法官黄龙解答: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人、负有协助执行义务人以及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的人,这里提到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黄龙分享了两起典型“拒执”案件。案例一:2018年10月12日,相关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离本区佘山镇千新公路某房屋,并将其返还给吴某某。然而,被告人刘某某不服该判决,并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2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要求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6月30日前履行一审判决。
上述相关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人刘某某有能力搬离、交付涉案房屋而拒不履行。2019年7月,吴某某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并于12月11日、12月19日二次现场执行。即便如此,被告人刘某某仍拒不搬离、不交付上述房屋,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案例二:2014年2月,被告人邢某向甄某某借款,后经法院判决,邢某应偿还甄某某欠款本金及利息等共计人民币350万余元。2016年1月9日,被告人邢某隐瞒其名下所有商铺(评估价400余万元),并转移过户给其女儿,又以上述商铺为抵押向银行*款200余万元用于他处,致使其欠甄某某的部分钱款无法执行。
黄龙表示,案例一中,刘某某的行为是典型的不作为的拒执行为;案例二中,邢某的行为则是积极作为的、典型的转移财产拒执行为。两人最终都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由此可见,拒执罪常见的犯罪模式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
其中,以下常见情节将影响拒执罪量刑: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生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都应当向法院申报财产,并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侵害的不仅仅是胜诉方的合法权益,更是对法院司法权威的蔑视和践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