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简述紧急避险成立的要件)

生存在这个社会中,我们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危险,“紧急避险”是我们保护自我的方式。在法律中,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是很严苛的,尤其是发生刑事案件时,避险若产生了严重后果,行为人很可能无法完全免责。

那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首先,我们需要先了解《刑法》对于紧急避险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行为,在法律中的具体含义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行为。

这一规定有一些比较重要的关键词,第一个是“正在发生”,这是指危险发生的时间。行为人必须在法益正在受损时避险,才能成立紧急避险,如果法益即将受损、损害已经结束,都不能看作紧急避险。比如某人正在追赶盗贼,路边恰好停着一辆摩托车,他驱车追赶,这种情况下他就可以以紧急避险为由来免除自己盗窃的刑事责任。

其次,法条中“不得已”强调的是在面临法益受损的危险时,行为人穷尽其它任何办法都没有办法避险,因而只能被迫采取损害第三者利益的方式。比如一个人在宅院看到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黑熊正在撕咬自家的羊,为了保护羊群,他拿起了经过合法手续办理得到的猎枪进行击杀。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可能就会涉嫌避险过当的问题,因为他其实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让专业人士到家中来控制黑熊,而不是自己残杀保护动物。

在法条中,第三点细节是“不适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这是将紧急避险的主体做了一个限定,比如火警在救人时,不能为了避免自身处于危险而消极救人,因为这是火警的职务范围。

说完紧急避险的三点细节,我们再来看一个现实中的经典案例,或许这起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紧急避险的微妙范围。

2018年,江苏省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例,陈某与妻子一起庆祝生日,在宴会上喝醉。结果妻子突然病发晕倒,情况十分紧急。陈某先是拨打了120,然而由于他们家处于较为偏僻的山区,且事发时没有可以调用的急救车,因此陈某无奈之下只能自己驾车带着妻子前去看病。在路途中,他因为超速行驶被交警拦下,随后警察开着车带他的妻子去了医院,而他则因为危险驾驶罪被刑拘。

在这起案例中,陈某之所以醉驾,是因为妻子病发,已经危及了性命,危险处于正在发生的时间点。另外,陈某醉驾是不得已的行为,他在醉驾前已经穷尽了合法的方式,但是没有办法解决危险情况。尽管他醉驾所侵犯的法益是公共道路交通安全,与个人生命安全相比更重要,但是陈某的行为并未造成现实的危害,且结合他主观意图并不恶劣的因素,最终法院判处其无罪。

在现实生活中,紧急避险经常出现在上述这类有关于道路交通的案例中,不过除此之外,其实在面临不法侵害时,也有可能产生紧急避险的情况。有的人可能感到疑惑,对不法侵害的防卫难道不是正当防卫吗,为什么还会出现紧急避险呢?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是一对“好兄弟”,二者有诸多不同之处。我们先来看一起模拟案例:甲遇到了自己的仇敌乙,结果遭到了追杀,眼看着乙拿着刀就要追上来,甲闯进了一个古董店,随手拿起一个价值20万元的古董花瓶进行反击,最终导致乙重伤。

在这起案例中,甲同时具备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情况。他先是抢夺、毁坏了古董店的花瓶,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了古董店老板的财产权利;又对乙造成了故意伤害,涉嫌故意伤害罪,侵害了乙的生命健康权。但是他毁坏古董花瓶是因为自己的生命权受到现实的威胁,故意伤害乙是因为乙先侵犯了他的生命权。

因此,甲在故意毁坏花瓶时,因紧急避险而免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甲在伤害乙的时候,因正当防卫而免于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从这一案例中,我们大致就能够明白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之间的区别。

正当防卫仅针对不法侵害这一种情况,且行为人实施防卫行为的对象是不法侵害者,损害的是不法侵害者的权益;紧急避险针对的情况较多,除了不法侵害外,还有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各种情况,并且避险行为针对的对象是第三人,损害的是第三人的权益。

正是由于紧急避险的对象是无辜的,法律对于紧急避险的认定条件也十分严苛。在紧急避险中,保护的法益通常大于损害的法益,如上述甲保护的法益是人身权利,损害的法益是财产权;而正当防卫中,保护的法益大于、等于损害的法益,有时候保护的法益还可以小于损害的法益(存在于无限防卫权中)。

通过以上案例,相信读者朋友们已经了解了紧急避险的含义和认定方法。当我们遭遇现实的危险时,用合法的方式躲避危险是法律所支持的,不过一定不要在避险时超越合理限度,否则仍旧需要负刑事责任。

(文章《普法: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禁止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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