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碰到一个案子,一审法院以司法解释不是法律为由,拒绝适用,二审维持,但并未给出更多解释。为了解惑,笔者对相关法律及权威意见做了考察,结果是令人震惊的。
一、法律对司法解释的规定:
1.《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年)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2.《立法法》(2015年)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
二、司法解释是不是法律?
1.谁有权回答这个问题?也就是说,谁的回答是有效的?我想法律本身是可以回答的,但是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回答。那么,人大参与立法的人员有没有资格回答?答案是不知道。最高院有没有资格回答,答案也是不知道。因此,即使他们回答了,法官也可以不认可。事实上,他们都回避了这个问题。
2.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参与立法人员提出了这个问题,即:“‘法律’的范围,即法律是否包括法律解释、…等;…”;但回避了解答这个问题,即:“这里的法律是指广义的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也不排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3.最高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也说了法律的范围,与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参与立法人员的说法基本相同,还增加了“公法中所涉及的民事规范”“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甚至专门谈了“司法解释的适用”,但也没有说法律是否包括司法解释。
4.据以上理由,我倾向于认为,司法解释是否法律,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审判法官说是就是,说不是就不是。但我更没有资格回答这个问题,所以,我的回答当然也是不作数的,之所以给出一个回答,只是为了抛砖引玉。
三、司法解释能否作为裁判依据?
1.根据法律对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解释显然不是习惯。根据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司法解释要想成为裁判依据,就必须是法律。
2.而司法解释是否法律,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因此,法官可以认为司法解释是法律并适用,也可以认为司法解释不是法律并拒绝适用。
3.司法实践中情况也确实如此。有些法院或法官认可并适用司法解释,有些法院或法官以司法解释不是法律为由,拒绝适用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