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有什么(关于行政撤销的法律规定)

不动产登记的行政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被撤销?撤销,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够随意去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不能够随意撤销其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如果涉及到公共利益,涉及到土地证的问题以及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的征收以及收回的方式来解决,所以说完全没有必要通过撤销土地使用证的方式来实现其他用途使用土地的目的,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因为法律规定了正当的途径和程序。

当然,有些行政机关不按照正常的程序来进行,想通过一些其他的方式来进行征收。这种程序其目的在于降低补偿,所以说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征收过程中,或者是在收回过程之中撤回国有土地,这种情况还是有的。

在什么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果当初办理土地登记的行为不是严重违法的情形,不是提交虚假材料等等情况骗取登记的,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够进行相关土地登记的撤销的。

现在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明确的规定,可以申请注销。涉及到不动产登记的注销登记,也就是土地证被注销应该如何维权的问题。根据最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涉及不动产登记被注销,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注销登记呢?

一般注销登记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权利人申请注销。这种情况一般是基于种种事实,权利已经灭失或者权利就是相关的不动产已经蔑视的相关的情形,申请注销。

还有一种情形是依职权注销。一般情况下,必须得由主管部门的征收决定或收回决定,在此情况下,才能够注销相关的土地手续登记。

在征收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类似的情况,相关的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征收的目的,直接把土地使用证注销了。我们在实践过程中确实也遇到过这种情况,应该如何解决呢?对应不动产登记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从注销的情形以及注销是属于哪一种来分析。注销大多数应该是属于主管部门依职权注销,但是如果是依职权注销的,有没有征收决定,有没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就成为关键的因素。

我们曾经遇到过某个案例,通过协议的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因为行政协议的履行涉及到收回房屋的通知,解除协议的通知。在此情况下,我们就不认为作出过征收的决定,或是收回国有主权的决定。因为相关内容里没有这方面的内容,而且也不是职权的单位作出的,所以说征收决定和收回决定谁才可以作出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规定,关于收回的问题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征收决定是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征收决定。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是不是这些部门去作出的征收决定或收回决定,然后在程序上来判断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程序,这个也很关键。征收决定是不是或者收回决定是无效的决定?是不是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这些都要进行根据案情的事实,以及在作出过程中作出的一些材料或者一些依据,需要根据法律的相关情况进行具体的判断,然后才能判断出相关部门注销的行政行为是否是合法。

每个案子情况都不一样都需要具体分析,所以企业主如果遇到类似的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建议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分析,律师团队会给指明道路,搜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出具简单办案方案之后,企业主再决定下一步如何解决。通过法律的工具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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