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主体依法向为其提供劳动的农民工支付劳动报酬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然而,生活中总有一些“老板”以各种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近日,榆中县检察院向榆中县人民法院起诉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开庭审理后,人民法院依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对违法单位、违法人员判处了相应的罪名和刑罚,严厉打击了恶意欠薪行为,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被告人南某为某印刷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其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分别雇佣农民工朱某、寇某在其公司务工。期间南某未按月足额向朱某、寇某支付工资,后拖欠朱某工资27033元、寇某工资9600元。榆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向该公司和南某下发了书面的限期整改指令书,但其在期限内仍未支付二人工资。榆中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南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支付了拖欠朱某和寇某的工资。
榆中县检察院认为:
恶意欠薪行为不仅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涉案的某印刷有限公司、南某拒不支付为其务工的2名农民工报酬共计人民币36600元,数额较大,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且该公司和南某此前因涉嫌本罪被榆中县检察院依法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本次再犯罪,系屡教不改。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建议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单位罚金;犯罪嫌疑人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
虽然受疫情影响,用工主体存在不同程度的资金困难,无法按时履行自身义务,但是在不少人意识中,总认为拖欠工资仅仅是民事行为,拖欠劳动报酬顶多就是被定为“老赖”,不还钱不能把他们怎么样。其实不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损害用工主体的信誉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遇到恶意欠薪该怎么办?
从办案情况看,部分农民工缺乏相对应的法律知识,对于不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没有及时寻求司法途径解决,那么当我们遇到恶意欠薪该怎么办呢?
1.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保障合法民事权利,如果仲裁委员会做出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调解书或裁决书,而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如何确定所在企业由哪一级劳动监察机构管辖呢?有两个办法:一是搞清楚该企业在哪缴纳社会保险费,若是在市社保局缴纳,则由市劳动监察支队管;若是在区县社保局缴纳,则由区县劳动监察大队管辖;若是省属中央企业,则由省总队管辖。二是拨打当地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热线进行咨询了解。
检察官建议:
1.劳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要加强宣传,将农民工权益保护等法律规定及时普及,使其深入人心,同时要积极执法,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执法,对发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能提供良好工作环境的不法行为及时纠正并作出处理。
2.各行业经营者、用人单位要信守承诺、诚信经营,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所作所为不能触碰法律底线,否则将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的制裁。
3.广大农民工要提高法律意识,面对恶意欠薪行为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一时间求助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司法机关等,通过合法途径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