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促销?
在我国,经营者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采用有奖销售、价格促销、免费试用等方式开展的经营活动,称为促销。其中,价格促销方式包括:折价、减价,或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
促销活动的一般规范包括:
1.活动信息须公开透明、真实准确、清晰醒目,并明确公示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2.作出的优惠承诺,应严格履行;
3.交易场所提供者在统一组织的促销中,应当保存有关信息记录,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4.不得假借促销等名义从事商业贿赂;
5.不得以侵权、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
二、什么是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其中,“财物”包括以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支付的现金或实物,或者通过报销各种费用输送利益;“其他手段”则包括资助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手段。
商业贿赂具有以下特征:
1.进行贿赂主体是经营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视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2.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为目的;
3.贿赂的对象为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或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促销”与“商业贿赂”的界限
实践中,由于“促销”的种类和形式多种多样,二者之间的界限有时很难认定,这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折扣”与“回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第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的相关规定,两者的区别是:
1.是否明示进行
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清晰醒目地标示活动信息,亦即经营者应通过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明示进行。双方签有合同的,则还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支付与其提供的劳务的价值相称的佣金。
商业贿赂行为则一般是非公开进行的。
2.是否如实入账(实质区别)
在促销活动中,经营者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必须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而在商业贿赂中,经营者给予对方的财物或者通过其他手段给予对方的利益,则不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明确、如实的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明示且入账”的是折扣,属于促销;“账外或暗中”的则是回扣,属于商业贿赂。
3.指向的对象
在促销活动的“附赠式有奖销售”中,经营者可以向满足一定条件的“消费者”(个人)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金额一般较小)。
但,经营者直接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单位)附赠现金或者物品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金额一般较大)。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