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包括哪些标准(担保物权的构成要件)

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法定程序,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特点在于,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不需要通过漫长的诉讼过程,就能简便、快捷的实现债权。

一、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204条的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节约诉讼资源,新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相关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规定。

1、申请条件: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专门法院提出。

2、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

(1)主债权合法有效的存在。应通过主合同及合同履行状况来证明;

(2)担保物权的有效存在。应通过担保物权合同、担保物权登记证明、担保物的占有状况等证明;

(3)履行期届满,债务未受清偿;

(4)发生法定、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5)担保债权确定,诸如在多方担保、混合担保的情况下,受偿次序明确、受偿份额明确;

(6)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3、审查和裁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5条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在实践中当然还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

三、具体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

(一)要明确申请人和管辖法院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3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59条的规定,申请人是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2、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0-364条、民法典第392条的规定的规定,管辖法院是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权利质权案件,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门法院管辖的,由专门法院管辖。在多个担保物担保同一债权的情形下,不同物之所在地法院均有权管辖。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法院应当受理。

(二)写好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书”

根据民诉法规定,申请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1、申请书。实现担保物权是依申请启动,申请时的理由与相关证据要充分、具有说服力。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明确法院重点审查的内容是写好申请书的前提:法院审查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法院一并审查。

3、以上审查内容突出了实现担保物权的“三要件”:一是担保物权是否有效存在;二是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是否成就;三是担保财产是否能被执行(简称“三要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工作应紧紧围绕此三要件进行。

(三)法院的处理及救济程序

法院受理申请后,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7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7条的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7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72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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