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个人所得税法,什么时间开始实行?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今年10月1日起,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实行两项过渡政策:一是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二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2、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3、新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基本扣除费用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
新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基本扣除费用的基本程序是:个人所得税综合计税所得=综合应税项目收入-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基本扣除项目(三险一金、企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等)-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4、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按照多少比例扣除费用?
新个税法明确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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