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程序的范围有哪些(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加强事后公开。

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不是一般的政府信息,在政府信息中,行政处罚决定有一定特殊性。首先,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后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声誉、名誉等权利造成影响。其次,有的行政处罚决定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关乎公共利益,不受社会关注。最后,公开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在实践中对一些有较轻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可能引发其他不利后果,如不当限制其招投标、取消有关资质等。因此,要限制在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范围内。

那么,哪些是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呢?

01

一、 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

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从公众的角度看,吊销许可证书等资格罚决定需要广而告之,以体现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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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从解释来看,这些重点领域,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野生动物保护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则上应当公开。

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外,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还有:第一,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证券法等法律;第二,价格违法行政处罚规定等行政法规;第三,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等部门规章;第四,《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等地方法规、规章。在不与本法相冲突的前提下,行政机关也应适用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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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需要进行重大法制审核的案件

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哪些行政处罚案件不能公开?

一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宜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是鉴于民法典对个人信息加强了保护,处理个人信息需要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权利主体同意,涉及个人信息的部分应统筹考虑承接与保护的关系。

三是被处罚人是未成年人的,不宜公开。

四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五是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内容是什么?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可以分为全文公示、摘要公示,显明及匿名公示、内部及外部公示等多种形式。匿名公示处罚决定不具有惩戒性,仅具有警示性。

撤回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一般来说,对于当事人而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属于负面信息,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对当事人通常会产生不利影响。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可能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对此,本条要求行政机关在3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同时,撤回并不是一撤了之,撤回与公开一样,都要有法定事由。社会公众不仅有了解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的需求,也有了解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原因的需求,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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