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的定义是什么(关于偷税的法律责任)

一、偷税的定义

偷税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如为了少缴纳或不缴纳应纳税款。有意少报、瞒报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有意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应税所得额;转移财产、收入和利润;伪造、涂改、销毁帐册票据或记账凭证等。偷税损害了国家利益,触犯了国家法律,情节严重的构成偷税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种,对构成偷税罪的要依法惩处。

二、行政上的定义及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偷税其实主要包括三种,第一种是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1.什么叫伪造、变造,这个跟刑法里伪造、变造货币相类似,就是将一些凭证通过不合法手段制造出来,或者通过将合法的凭证更改为想要的数字吗,这就是伪造、变造。2.现如今,因为面向消费者的企业往往有两个便利的条件,一个就是利用二维码收款,另外一个是消费者往往没有索要发票的习惯,所以企业就会将收入藏起来不申报,这就是隐匿收入。3.擅自销毁,顾名思义了,其实企业在这种行为时就又触犯了另一条刑法,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这在我另一篇文章里有所介绍。

第二种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是不列、少列收入,或者是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第三种就是税务机关通知你申报了,你不报税或者说假的申报。比如说发票开了之后,不想交税,跑掉、拒不申报或者申报假数据,这也叫偷税。

三、刑事上的定义及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偷税,除了补缴少缴或未缴的税款以外,还要根据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五倍以下的罚款,或者五倍以上的罚金和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从2009年2月28日起,“偷税”将不再作为一个刑法概念存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修订后的《刑法》对第二百零一条关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律规定中的相关表述方式进行了修改。用“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取代了原法律条文中“偷税”的表述。

《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但是目前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还没有做出相应的修改。

笔者觉得用“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取代了原法律条文中“偷税”的表述。固然提现出新时代社会主义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但却掩盖了一个事实。行为人将本应上交给国家的钱藏起来了。如果一个公职人员将本应上交给国家的钱藏起来了,那他应该涉嫌贪污罪,如果非公职人员如此做,应该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如果按照刑法理论,行为人通过一定手段欺骗国家导致让国家认为本该有的债权不存在,则应该涉嫌诈骗罪。以上三种刑罚相对来说都是很重的,虽然刑法不应适用类推方式进行罪行推定。但“逃避缴纳税款”显然做不到刑罚相适应,这也许是资本的另一次胜利吧!

昨天,为适应新时期打击经济犯罪案件工作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今天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公安机关管辖的78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予以进一步明确规定,并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

附:第五十二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