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撞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来说没有加重情节的话应该判刑3年以下。如果肇事后逃逸,那么处罚的情节将会加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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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2日12时53分许,夏庆春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233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沂水县,将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山东省沂水县许家湖镇水汪村93号张某碰撞,造成张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夏庆春跟随救护车将张某送往沂水中心医院后逃逸。后于2021年5月27日投案。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夏庆春负事故全部责任。夏庆春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申婷婷律师解答:
夏庆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
夏庆春将被害人送医后逃逸,后到交警队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申婷婷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