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前述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 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以共有各方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 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 税。
二、征税范围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幅度税额,而且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四、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土地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标准。
计税依据具体按以下方法确定:
测定面积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 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证书面积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申报面积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并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五、税收优惠
(一)下列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8.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按使用主体的身份纳税
六、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时间
1.购置新建商品房:房屋交付使用次月
2.购置存量房地产:房产证签发次月
3.出租、出借房产:出租、出借次月
4.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合 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从合同签订次月)
5.新征用耕地:批准征用之日起满 1 年时开始纳税
6.新征用非耕地:批准征用次月起纳税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年度税额/12)
纳税地点
土地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