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份以来,随着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全面展开以来,对于有案不立,有案不查等政法机关顽痼疾给予了整顿彻查。但是如果仍出现了这样的个别现象怎么办?
2015年4月15日,最高法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同时还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实行立案登记制的各项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规定中强化了立案监督的工作,对立案工作中存在不接受诉状、接受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不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也不做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情形,明确当事人可以向受诉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案件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此时法院可以选择立案或不立案,那如果法院不立案的话该怎么办呢?
并不是所有当事人要求立案的诉讼,法院都应给予立案,一般情况下法院不立案有以下几种可能:
法院不立案的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 不符合起诉条件
起诉条件包括适格原告,明确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以及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管辖。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去立案就难以立上案。
第二种情况 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出裁定
即:符合起诉条件但法院不立案,且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出裁定。
第三种情况 法院不接收起诉状
指该立案,但法院借故不接收起诉状。
第四种情况 法院故意不予立案
指该立案,但法院借故不予立案
针对以上后三种情况,除我们继续探讨对策外,同时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总的来说,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以及政法干部队伍教育整顿全面展开之后,有案不立,有案不查的顽瘴痼疾得到了有效整治,立案难度较之过去大大降低,但实践中仍有发生,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也不要慌,保留好相关证据,积极应对即可。
接下来,我们看看不立案的条件都有哪些?也就是说那些情况是不应该立案的。
民事案件不立案的条件
1.原告不适格。原告适格是指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⒉没有明确的被告。
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诉中必须指出侵害其民事权益的人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即原告必须指明被告是谁,其有正确的名称和住址,如果在案件受理后发现被告名称错误、或住址不详或错误,原告又不能更改、补充的,应驳回原告的起诉。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的起诉条件中对被告的要求并不高,只要求原告明确指出对其侵权的人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是谁即可,并不要求其所指的人确系真正对其侵权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即不要求所指的人为适格的被告。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请求的根据,这里的事实仅指诉称事实,不同于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不问真假。
4.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5. 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对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审查。实践中常有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原告进入审理环节,如以已经死亡的公民的名义起诉、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义进行起诉等,这类情形经审理发现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6.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7.有仲裁前置程序的。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应告知原告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否则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但仲裁条款、协议无效、失效或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或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除外;对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亦不能直接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对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如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劳动行政管理而与职工发生的争议、职工下岗引发的争议等,系不是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如当事人不服而向法院起诉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8.对起诉有时间限定的。如《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受理后发现此种情形的,即应裁定驳回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9.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予以拒绝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法律规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或经一定期限后再起诉的案件除外。
综上可知,如果法院对民事纠纷不予立案的话,则原告对不予立案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换言之,也就是可以通过上诉的方式来救济自己的权益。
民事案件法院不立案怎么办
民事案件,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提起诉讼,如果因为不符合起诉条件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应该怎么办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第二,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对于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未按该规定处理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四,向媒体反映,要求媒体曝光
第五,如发现贪污腐败违规纪行为,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反映
第六,向中央巡视组或巡回法院举报投诉
除此之外还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进行反诉举报,也可向当地党的政法机关领导指导机构政法委反映,还可向产生法院的本级人大反映,如果涉及黑恶势力保护伞等还可向扫黑打黑部门反映等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十三条 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