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构成要件的概念和特征(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就是公法上的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有: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属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行为具有违法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法律规定需要赔偿。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行为违法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的范围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具体包括: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征收、征用财产;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作出的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行政赔偿的赔偿请求人是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一般地,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侵权行政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侵权的,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侵权的,该被授权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侵权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的案件,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赔偿请求人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侵权之日起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满两个月不答复或者不予赔偿又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不满意的,可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除了上述程序之外,赔偿请求人也可以在对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刑事赔偿。刑事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的范围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违法拘留或者拘留超期,依法需要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看守所的主管机关即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刑事赔偿的程序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若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走两步:第一步,向赔偿义务法院提出赔偿申请;第二步,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第二种情况,若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以外的其他刑事赔偿义务机关,走三步:第一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第二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第三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需要说明的是,上面谈到的“第二步”“第三步”不是必经程序,目的达到了,就不需要往下走了。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所产生的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包括以下情形: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赔偿程序是:赔偿请求人提出申请,赔偿义务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法院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义务法院作出不予赔偿或者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该赔偿义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根据侵权种类,国家赔偿分为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人身自由赔偿金每日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生命健康权,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误工费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造成公民身体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康复费、继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受害公民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造成公民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侵犯公民人身权致其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公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财产损害,能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不能的,一般按照受害人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在国家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由有关机对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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