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如果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仍然可以向其他企业职工一样按时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在国家的退休政策规定中,并没有单独对破产企业的职工作出规定。
按照相关地方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如果破产企业有拖欠职工养老保险金的,优先在清算资金中缴纳养老保险;没有清算资金的,可由当地酌情予以核销;由清算组织生产自救,或继续留守并继续发工资的职工,应按照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
破产重组后继续被重组后的企业安置工作的职工,应当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破产清算以后对职工进行离职补偿的,到其他单位重新就业的,应在新单位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破产清算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没有重新就业的,可以按照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
破产企业职工在企业破产之前,国家养老保险制度还没有实施之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缴费年限,与后来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企业破产之前已经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与破产后新就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或是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为缴费年限。
1996年个人账户建立之前,破产企业的职工已经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工龄或是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0年的,按照各地的规定是可以办理退休手续的;但在1996年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无论是否属于破产企业,缴费年限最低必须达到15年,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才能办理。
对于破产企业职工提前办理退休的规定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一是符合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的规定,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
二是在国有企业破产前具有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人员。按照四川的规定,国有破产企业的职工,在企业破产之前,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并从事国家工种规定的工作年限的,原始档案记载清楚,企业破产以后,不管是到其他企业就业还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的,都可以申请按照特殊工种提前办理退休。
三是在破产企业工作的女性职工,如果在国有破产企业之前是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在其他单位就业时仍然是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按照55岁办理退休;如果新单位就业是工人岗位,只要在新岗位工作满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新岗位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四是在破产企业工作的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待遇领取地所在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缴费年限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应当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12个月内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综上所述,国家和地方对于破产企业的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和办理退休并没有单独的规定,但在各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中,对于破产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有一定的规定。仔细研究这些规定,并没有任何特殊之处,总体上破产企业的职工还是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5年才能办理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