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17日中午,被告人邹某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违反森林防火戒严禁令,在春涛镇某山场东南方向自家房屋西边的第一块田地里,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聚拢的稻草堆,认为没事后就回到家中。后烧稻草的火顺风沿田埂烧向村庄山场邻近的其他田畔,邹某发现情况不对后急忙扑救,但未能将火扑灭,火顺风烧到山场,引起该山场发生森林火灾。民警在救火现场将邹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办案中心接受调查,邹某对自己的放火行为供认不讳。经鉴定,山场失火面积为150.6511亩,损失程度为90%,均为有林地,主要过火树种为湿地松幼林及阔叶树。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邹某与春涛镇某村小组村民代表达成了谅解协议。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田地里随意点火燃烧稻草,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邹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被告人邹某与村小组村民代表达成谅解协议。最终,根据被告人邹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官说法
失火罪,是由于行为人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失火罪主观上是由过失造成,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失火行为,包括烧杂草引发的森林火灾、抽烟乱丢烟蒂引发的森林火灾、私设电网引发的森林火灾及扫墓使用明火引发的森林火灾等。
因疏忽而引发的灾难不仅给集体和他人造成巨大损失,自己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严禁在田间野外使用明火,随时注意防火,遵守森林防火禁令,保护生态环境及我们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