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适用缓刑和假释的情况(一般缓刑和假释的区别)

刑法概述| 刑法解释


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推解释

B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

C《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但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将“变造”解释为“伪造”的一种表现形式

D《刑法》第65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刑法》第356条

A项,将男性解释为妇女,便是类推解释的结论。司法解释不能进行类推解释。假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强*罪的对象“妇女”包括男性,该规定只能被视为特殊规定,但不能因此改变该解释结论属于类推解释的性质。因此,对该结论不能推广适用,也即在没有司法解释的地方,还是不能如此解释。A项说法错误。不过,有些解释结论在学理上到底是扩大解释还是类推解释,有争议。此时,司法解释采纳了该解释结论,那么该解释结论就被视为扩大解释。司法解释在此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

1.就词义的范围而言,坐标是:缩小解释←平义解释(不缩小也不扩大)→扩大解释→类推解释。“汽车”是一种交通工具、“大型拖拉机”有的是农用机械,有的是货运交通工具。若“汽车”的种类包含了“大型拖拉机”,便扩大了“汽车”的含义范围,至少不是平义解释,要么是扩大解释,要么是类推解释。B项说法正确。

2.有些刑法条文并列规定“伪造”与“变造”,例如,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二者是并列关系,不是包含关系,因此,这里的“伪造”不能包含“变造”。有些刑法条文只规定了“伪造”,没有规定“变造”,例如,刑法规定了“帮助伪造证据罪”,没有规定“帮助变造证据罪”,因此“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伪造”可以包括“变造”。C项说法正确。

3.就成立条件而言,特别再犯与累犯无法比较,谁的成立条件更严格或更宽松,无法进行当然解释。但是,就处罚效果而言,可以比较特别再犯与累犯,谁的处罚效果更严厉,可以进行当然解释。 根据法条规定,对特别再犯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假释。对累犯不能适用缓刑、假释。因此,累犯制度比该再犯制度更严厉。累犯相当于更严重的行为。 根据当然解释原理,第一,举轻以明重,也即轻的行为都构成犯罪,那么重的行为更构成犯罪,这是从入罪角度(有罪角度)、不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进行推理。第二,举重以明轻,也即重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那么轻的行为更不构成犯罪,这是从出罪角度(无罪角度)、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进行推理。 刑法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这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规定。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推理,未成年人实施更严重的行为(累犯行为)都不从重处罚(不适用第65条),那么实施更轻的行为(特别再犯行为),更不从重处罚(不适用第356条)。因此,D项说法正确。

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五十六条 【*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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