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甲方公司开展业务工作需要,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甲方承租乙方车辆事宜进行友好协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自愿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租赁物。
乙方为甲方提供设备齐全、车况良好、运行安全可靠、证件齐全的车辆,车辆基本情况如下:
车辆品牌车牌号车辆类型车身颜色车辆登记日期有效期至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本合同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时起至 年 月 日时止。租赁期不得超过租赁物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2.租赁期满乙方需要续租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通知甲方,经协商一致后,双方办理续租手续。
3.若甲方在租赁期间转让租赁物的,甲方需提前30日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租赁物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所有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三条 租金
1.月租金为税后人民币 元/月(大写: ),按租期一次性支付。
2.乙方提供租金发票,甲方给予协助。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车辆技术状况(包括轮胎、车灯、保险杠、车内配件、外观、随车工具等)必须良好,若有刮痕或其他不影响使用的损坏,交车前需做好记录,甲方不负责对交接前的损坏进行维修。
2. 甲方负责租赁期内车辆的保养、正常磨损的维修、年审等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乙方应给予配合。
3.车辆租赁期间的油料费用、停车费、过路过桥费、高速公路费、违章罚款等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提供相关单据发票,实报实销。
4. 当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或人员伤亡时,甲方立即报警并通知甲方,乙方必须协助事后车辆维修索赔等事宜,并主动积极地提供所需证件及其他所需资料。
5.甲方应及时足额的交付车辆抵押金。
6.甲方承担租赁期间的车辆保险费。
7.租赁期间乙方不限定甲方的行驶区域以及行驶公里数。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时向甲方交付协议约定的车辆。
2.协助甲方处理车辆保险事故及修理受损车辆。
3.在使用车辆过程中,乙方保证对车辆不拆件、不改装,需要维修时,会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将车辆开到维修厂进行维修。
4.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乙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车辆。
(1)甲方利用甲方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2)甲方不按协议约定使用甲方车辆的。
(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将乙方提供的车辆转租他人的。
5.租赁期间因车辆事故或交通事故所发生的费用,除由保险公司支付外,剩余部分由甲方承担,乙方根据车辆受损情况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索赔。
第六条 租赁物的交付
1.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租赁物交接确认书”,进行租赁物交接。
2.租赁物交接时,乙方应当向甲方说明当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租赁物质量瑕疵,并在“租赁物交接确认书”上标明。
3.租赁期满后,由甲乙双方共同约定交接地点,并办理相关手续进行租赁物交接,签署“租赁物收回确认书”。甲方对租赁物的毁损有异议的,应当在双方签署“租赁物收回确认书”之日起日内提出,否则视为租赁物完整无非正常损害。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内,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2.在租赁期间内,由于甲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毁损或灭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乙方在租赁期内没有法定事由任意解除合同的,除应返还甲方剩余租金外,还应当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如因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甲方重大人身、财产损失,或无法满足甲方正常使用需要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如甲方怠于履行双方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各种保险、交通管理、危险品安全管理等费用的义务,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4.非因甲方原因,租赁物连续或累计无法正常使用超过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5.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时,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6.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九条 押金条款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支付押金:人民币元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合同期满或双方解除合同后30日内,扣除交通违章罚款数额后,将剩余押金归还甲方。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双方均可以诉至方所在地法院依诉讼解决。
2.由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共页,一式四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其中一份用于到地税部门代开发票所用,如无租赁费用,则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