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量的的货币或者其他替代物。定金与预付款不同,具有担保作用,一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押金或订金等,不具有定金性质的,不能按照定金处理,但是,如果押金和保证金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符合定金构成的,可以按照定金处理。
1、定金合同成立时间
自实际交付定金是成立
2、定金数额
由当事人约定。但,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以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为准。
3、定金去向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4、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一方,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一方,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定金与违约金
当事人既可以约定违约金,又可以约定定金。在同一违约行为中,可以选择其中一款适用,二者不能并用。
如定金、违约金分别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的,可能存在并用的情形,但不应超过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总额。
6、定金数额小于实际损失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7、定金合同与主债权债务合同关系
定金合同是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定金合同也随之无效或者不发生效力。(参照民法典682条1款)
但是,在主合同因违约而被解除后,解除权人有权根据定金罚则请求违约方承担责任。(参照民法典566条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