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的受理数量逐年增加,2018年全国法院新收强制清算与破产类案件为18823件,同比增长97.3%。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强化审判执行破产工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方式,进一步发挥了破产制度在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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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司法解释(三)》”)。相较于《司法解释(一)》主要针对破产案件受理,《司法解释(二)》重点关注债务人财产,时隔六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适用的第三个司法解释,聚焦于债权人权利行使的相关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制定的主要内容与目的,即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相关法律适用”作出司法解释。作为破产程序中重要的一方——债权人群体,对破产程序的影响是巨大的;单个债权人可以启动破产程序及相关程序转换,债权人的集合可以决定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重整计划是否通过等等。
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尤其是对于破产受理后借款的清偿顺序、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的权限和程序等问题,都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具有重大的意义。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与适用该规定,我们特邀破产专家傅忠彬从实务的角度对《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逐条进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