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签字的法律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当遇到法律文书需要当事人签字,而当事人不在场时,就会有让他人代为签字的情况。那么,由他人代签法律文书的法律效力如何?是否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对代签人有无法律后果呢?本文试对此进行一些分析。
一、代签字对当事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代签字一般发生在有特殊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比如夫妻之间、父子之间、朋友之间、同事之间、员工与公司之间等,代签字有时是直接签署当事人的名字,有时是在代签当事人名字后注明代签人的名字。签字是一种由本人签名确认其将受文件约束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只有意思表示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可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签字需由他人代签的,其意思表示需要获得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使签字人获得代理权才可以实施签字行为,或者由当事人对代签行为进行事后追认。又因意思表示分为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所以除了委托授权或追认之外,还有一种表见代理行为,即虽然代签字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案例:海南陵水宝玉有限公司(简称宝玉公司)、李振龙、千红花与三亚志成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简称志成公司)、徐丽、王薇、李祥宇及第三人陈志琦、李树明、马利国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19)最高法民终424号】,法院认为,”马利国和陈志琦签署《协议书》之前,并未获得徐丽和王薇的授权。公司股权属于公司法上的财产性权益,对其处分应由登记的股东本人或其授权的人行使。虽然马利国和徐丽、陈志琦和王薇为夫妻关系,但在没有得到股东徐丽和王薇授权之前,马利国和陈志琦转让徐丽和王薇名下的公司股权,仍属于无权处分。上诉人主张马利国与徐丽、陈志琦与王薇系夫妻,涉案股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理,陈志琦处分李祥宇的股份,必须获得李祥宇的授权或追认。……在李祥宇对陈志琦的签字行为明确不予认可的情况下,陈志琦处分李祥宇的股权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本案中,虽然陈志琦、马利国的代签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但还应考察该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而且,根据原审查明,2017年5月27日志成公司向宝玉公司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中,并未涉及陈志琦、马利国的代签行为,说明志成公司及其股东当时对代签行为是认可的。综合上述事实,宝玉公司、李振龙、千红花主张其有理由相信陈志琦有代理权,陈志琦、马利国的签字构成表见代理,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即使双方之间是夫妻关系,夫妻一方在未获得另一方的授权或追认,对于商事行为也并不当然对另一方产生法律效力,夫妻之间相互代理行为仅限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但若构成表见代理,代签字人的签字对当事人本人有法律效力。
关于代签字行为,比如最高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投保人或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签字或盖章,而由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缴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盖章行为的追认。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因此,由他人代签字对当事人并非当然有效,按照法律规定,通常在三种情况下代签字行为对当事人有效,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当事人:(1)当事人针对代签字事项向代签字人授权,由代签字代理;(2)代签字人虽无代理权,但当事人对代签字行为事后追认认可;(3)当事人履行一定行为,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签字人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的。另外,如代签字人仅仅签署当事人的姓名,存在假冒签名时,如当事人否认,并且经笔迹鉴定不是当事人签字时,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注意如果当事人仅否认签字不是本人签署,而不申请笔迹鉴定的,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对代签字人有无法律后果
代签字的情况有很多,比如在合同上代签字,在收据上代签字,在欠条上代签字等等。代签字人主观意图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善意,另一种是恶意。
一般代签字人除签署当事人姓名之外,还会签署代签字人的姓名(比如《欠条》落款处签署姓名:王某,李某代),若当事人否认签字行为,并且未被追认的,如相对人是善意,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如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如代签字人的代签行为属于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如代签字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温馨提醒
1、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不要轻易以自己的名字代人签字。
2、签字应由当事人本人亲自签名。
3、如情况特殊,需要他人代当事人签署名字时,他人应当取得当事人的授权获得代理权限,或者事后由当事人进行追认,认可代签字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