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选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