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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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2日,韦国荣酒后驾驶王某1的小型轿车,载王某1从册亨县新锦城准备到册亨县凤凰城休息,该车行至纳福大道2公里+100米斑马线处时,撞到正在斑马线上的行人罗某某、王某2。随后,韦国荣与王某1等人送罗某某、王某2到册亨县人民医院救治。公安机关接到报警赶到医院找到韦国荣,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4mg/100ml,后带其抽血取样。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韦国荣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55mg/100ml;罗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全身多处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经册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韦国荣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罗某某、王某2无事故责任。
韦国荣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东绿橄榄律师事务所杨婷婷律师解答:
韦国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
韦国荣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将伤者送医救治,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杨婷婷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