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卫生系统招聘药学专业面试医学基础知识
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文件精神,现就2010年我市市直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开考试录(聘)用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考岗位此次我市市直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开考试录(聘)用工作人员共219人。
具体招聘计划与岗位要求,查询湘潭市卫生局网站( 、湘潭市人事局网站()和湘潭人事考试网()发布的招考公告。)二、招聘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3、遵守宪法和法律;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岗位所需要的学历(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和专业技能;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7、岗位所需要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报名时间、地点1、报名时间:2010年4月6日至4月11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2、报名地点:湘潭市卫生局三楼会议室(湘潭市河东霞光中路28号)四、考试时间及科目2010年4月18日8:30-9:30公共基础知识9:50-11:50专业知识五、报名要求1、每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并如实填写《湘潭市市直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如因个人填写失实或有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个人负责。2、报考人员报名与参加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3、报名时,报考人员须递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书(2010年应届毕业生须持所在学校盖章的就业推荐书)等原件,并交1张2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报名费为参加笔试人员150元/人,免笔试人员100元/人。
报考人员在报名点统一照相,照相费20元/人。5、为了稳定基层卫生技术人员队伍,原则上不招聘本市所辖的县(市)区卫生技术在编在岗人员。
如要求报考,需持原单位同意报考书面意见方可报名。六、招聘方法和程序发布信息、报名、笔试、面试或实践技能考核、体检、考察和办理录聘手续。
七、考试、体检、考察事宜1、具有高级职称、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参加笔试,只参加面试、实践技能操作考核。2、笔试笔试分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
公共基础知识主要测试马克思主义理论、法律、行政管理、时事政治等内容,不指定考试教材。实行统一命题制卷,统一阅卷评分。
专业知识以测试各专业基础理论为主要内容。卫生类专业知识以测试专业基础理论、卫生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医学专业知识等为主要内容。
笔试时间:公共基础知识4月18日上午8:30-9:30;专业知识4月18日上午9:50-11:50笔试地点:见准考证或登录湘潭市卫生局网、湘潭人事考试网查询。报考人数与招聘人数比例一般不小于3:1(其中条件为专科及以下学历的不得少于5:1),未达到此比例原则上不开考。
对于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的,特殊专业少于此比例者,经招考领导小组同意方可组考。3、面试或实践技能考核参加面试、实践操作技能考核的对象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笔试后参加面试的考生从报考同一职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按公共基础知识占30、专业知识占70合成笔试总成绩,总成绩相同的按专业知识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一般按招聘计划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二是免笔试报考人员(具有高级职称、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卫生技术人员)。
具体时间、地点由湘潭市市直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领导小组确定后,招聘单位另行通知或登录湘潭市卫生局网查询。4、体检按笔试成绩与面试(实践技能考核)成绩各占40和60计算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等额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如总成绩相同以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
体检标准参照《湖南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实施。体检不合格的,按同一职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每个职位递补不超过两次,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以复检结果为准。
5、考察考察由用人单位组织,从体检合格人员中(2010年毕业生必须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等额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工作参照《湖南省录用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实施,如考察不合格出现空缺的,按照招聘单位的意见,可在报考同一职位参加面试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参加体检和考核;也可不递补,减少招聘人数。
八、招考工作查询电话湘潭市卫生局政工科:0731-58555257湘潭市人事局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科:0731-58265573湘潭市考试指导中心:0731-58568994该信息出自应届生求职网YingJieSheng.COM:。
2.西药药剂师招聘面试时会遇到的题目
西药药剂师招聘面试时会遇到的题目有中药、西药的功能、作用,服用方法用量,禁忌;中药的采收、炮制和储存,以及性味归经等。
西药师是我国人事职称制度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设立的专业技术职称,按晋升级别分别为西药师、主管西药师、副主任西药师、主任西药师。西药师职称人员在学生阶段所学的为药学(通俗的说为西药)类专业,主要从事西药方面的专业技术工作。
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自2001年全国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以考代评工作正式实施。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代表了相应级别技术职务要求的水平与能力,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
一、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药学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
(三)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二、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取得方式 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凡列入全国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评审,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的专业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证书管理 参加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四、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 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已参加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
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在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