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权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和形式(公民监督权的对象)

监督权是我国现行宪法所确立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指的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

监督权的概念具有比较复杂的内涵。现行宪法第41条第1款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一般认为,该条款中的“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实际上构成了监督权的具体内容。

监督权的内容,其实质部分基本上只属于或相当于传统宪法学上的请愿权,即人们就损害的救济、公务人员的罢免、法律的制定或改废以及其他各种有关公务的事项进行请愿的权利。

舆论监督权在一些发达国家被认为是第四种权力,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舆论监督权。舆论监督权被认为是最有力的无处不在的一项监督。

在我国,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不断完善监督体系,依法保障权力机关监督、专门机关监督、内部监督、舆论监督。

我国宪法对公民监督权做出了明确规定,《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有权批评和建议,控告与检举。这是国家反腐倡廉,政府依法行政,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国家机关行政效率的保障。这一权利的行使,公民可以向其本机关及上级部门提出,也可以向新闻媒体反映,可以信访和举报,也可利用自媒体实施监督,提出批评与建议。

公民在行使监督权时,依法有权公开合理的使用被监督者的肖像、姓名、个人信息等,不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999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我们在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实施舆论监督,可能会出现反映情况不全面、报道有所失实等现象。当舆论监督权和名誉权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公民的舆论监督权。这是提倡并鼓励公民依法监督所必备的条件,否则群众就不敢监督了。《民法典》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行使舆论监督权时,一定要注意不得故意捏造,不得将道听途说的事不经核实就放到网络或报纸上。

《民法典》规定在舆论监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承担民事责任: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这里提到的是“严重失实”,如果只是个别地方有所失实,则不符合这款规定。)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还需要注意的是,对他人实施舆论监督,不要使用辱骂等语句贬损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任何公民都享有名誉人格权利,否则监督者也会构成侵犯他人人格权,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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