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4日,深圳人大常委会公布修改后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本次修改共计十六条,部分修改是为了与其他上位法相适应及规范说法,也有一部分是涉及到实质内容修改,就此本文将针对实质修改内容进行分析。
新入职员工的工资发放时间
本次修改,在第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的,自用工之日起至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满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按日折算支付,也可以在下一个工资支付日合并支付,具体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确定。”
这一条款,让新入职不满月的员工工资发放方式,可以是入职后首个工资支付日按日折算,也可以是在下一个工资支付日合并支付。例如,公司的工资发放时间是次月7日,员工是在1月28日入职的,公司可以在2月7日按日折算发放工资,也可以在3月7日合并发放。
这一修改,将有利于用人单位的工资管理。
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的发放标准
修订前,对于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的发放标准为:“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修订后则为“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支付周期未满的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计发;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计发;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没有约定的,按照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计发;没有约定或者规定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即将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从仅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改为了按照合同约定、集体合同约定及规章制度规定处理,仅在均不存在约定下,才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这一修改,尊重了合同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用人单位制定支付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工资的计划时,可以设定发放条件,若双方约定了离职不再发放,则其效力将优先于“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折算”。
工资支付表的保存时间
工资支付表保存时间从两年修改为三年。
这一修改后的时间要求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一致,虽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仅适用于农民工;但从实践中,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及其他劳动者工资支付表保存时间不一致,必将在管理上带来混乱,还需用人单位区分农民工与非农民工。
因此这一修改,有利于劳动者,但实践来看实则也减少了用人单位因差异化管理带来的成本。
工资清单的发放方式
过往,用人单位需提供一份纸质的工资清单给到劳动者签收。
而修订后,用人单位可以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给劳动者提供工作清单,且不再需要劳动者签收。这与现在的钉钉等电子软件发放工资条的形式相匹配。
这一修订,将降低用人单位的管理成本,且与当下电子化管理的进程相适应。
停工工资及生活费的计算方式
疫情下,时常出现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而停工工资的计算方式涉及“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在实践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此前常出现争议。
在此之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62号)特意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进行解读,说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一个时间跨度,应从停工之日起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本身属于《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的上位法依据,因此本次修订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起算时间列明为“自用人单位停工、停产之日起计算”,实则与现行的司法实践及立法原意相一致,将会减少引发不必要的歧义。
扣减工资的情形
本次修订,删除了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违纪经济处罚这一规定,并且新增规定用人单位扣减前应当书面告知员工。
从法律位阶的角度出发,《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深圳市的地方性法规,而非经济特区法规;而位阶高于其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均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违纪经济处罚,在此基础上,本次修订删除此条,也属合理。
而且《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属经济特区法规,在不违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在深圳市内其效力高于《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此在深圳市内仍可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
因此,本次修改实则是让《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各自发挥各自的作用,《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范了“扣减费用”,《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规范了“违纪经济处分”。
最低工资标准全市统一
修改前,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不同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最低工资;本次修改后,将此条删除。
而从实践来看,自2010年7月以后,深圳市内已不再区分行政区域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本次删除实则并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调整违法处罚标准
对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作或者保存工资支付表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的;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未将工资支付表提供给员工签收的;这三类情况,逾期未改正的,罚款标准从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调整为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对于被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时,拒绝提供本单位工资支付相关资料或者隐瞒事实、出具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相关资料的;从原本具体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改为“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这里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应的则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此条修订主要在于,上位法已经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制定了处罚,《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在高于上位法的标准下进行处罚,并不妥当,因此修改为依法予以处罚。
小结
本次修改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并没有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争议较大的内容采纳(如:最低工资3年一调、不定时工作制不适用加班费)。
但也根据疫情下及社会经济水平发展与时俱进,调整了“新入职员工的工资发放时间”、“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的发放标准”和“工资清单的发放要求”。
整体来看,实则是让用人单位对于用人管理增加了用工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