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丈夫父母原是一家单位的职工,单位根据他们的职务、年龄、工资等多种因素,将原属单位的一套住房以优惠价格出售给他们。因两位老人没有钱,其所有购房资金均来自我和丈夫的收入。现在,这套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是我丈夫的父母。
请问:如果我与丈夫离婚能否要求分割该房屋?
读者:李某
李某读者:
你不能要求分割房屋,但可以索回一半购房款。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即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被视为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与之对应,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改房,无论购房款是由谁出资,不影响一方父母作为所有权人的事实,不能作为离婚诉讼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不过,涉案房改房虽然登记在你丈夫的父母名下,并不能改变购房款是以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且该购房款由你们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事实。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九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该规定表明,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一方父母参加房改的出资,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也不符合赠与的条件,在双方离婚时可以作为债权处理。也就是说,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父母返还一半的出资款。
本案情形与之上述法律规定相吻合:
一方面,房改时,是以你丈夫父母名义参加的。即单位根据他们的职务、年龄、工资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在房屋价值计算上给予了政策性优惠福利,带有浓厚的福利性质。这也是房改房与普通商品房的最大区别。
另一方面,产权登记在你丈夫父母名下,你丈夫父母是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再一方面,购房资金源于你和丈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且没有特别约定或赠与的意思表示。
鉴于《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如果你和丈夫在出资时与丈夫父母有过利息约定的,你可以索要利息;反之,则不能索要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