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人实施以下五种行为,将丧失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因此,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要看是否符合以上事由之一,以上事由具体理解为: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会丧失继承权。在实践中过失致被继承人死亡的,不丧失继承权;重大过失导致被继承人死亡的,则少分遗产。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既包括法定继承人杀害遗嘱继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遗嘱继承人杀害法定继承人;既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杀害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杀害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所谓虐待被继承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从身体上或精神上进行摧残或者折磨。对于遗弃被继承人的,不管情节是否严重,都丧失了继承权,但继承人如确有悔改表示且被遗弃人在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而定,如果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则丧失继承权,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所谓伪造遗嘱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假遗嘱。所谓篡改遗嘱是指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所谓销毁遗嘱是指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毁灭。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是否严重是判断继承权是否丧失的标准。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继承权的丧失,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同样适用于遗嘱继承。只要继承人有以上行为之一,都将丧失继承权。
二、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分为两种:
(一)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即继承权因继承人的严重违法行为而永久地丧失,即使被继承人宽恕,也不能挽回。其中,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这两种行为导致继承权的绝对丧失。
(二)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即继承人因其行为导致继承权丧失,但若被继承人表示宽恕,则其继承权可以恢复。继承人遗弃、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后丧失继承权,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该规定充分体现了死者为大、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的继承理念,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往往有着血缘或者其他人身关系,如果犯错的继承人弃恶从善,被继承人能够对继承人的行为表示宽恕的,可以不丧失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