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之前,申请撤销诉讼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法院不再审理案件。如果当事人在撤诉后再次起诉的,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呢?
网友咨询:原告撤诉后能否再次起诉?
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陈日文律师解答: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因为争议事实虽然已经经过法院受理,但是法院没有对实体权利义务作出生效裁判,当事人仍然可以诉请司法机关,请求国家机关公权力救济。
当事人撤诉后再次起诉,不少人认为其违反了禁止重复起诉的原则,但是当事人撤诉后再次起诉并不符合重复起诉的条件,当事人撤诉的,争议事实未经过生效裁判审结,不适用重复起诉的规定。但是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有一些特殊限制。
1、当事人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当事人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或者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当事人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陈日文律师解析:当事人撤诉可以分为当事人申请撤诉和按照撤诉处理,按照撤诉处理,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原告,包括本诉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反诉的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准许中途退庭以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照撤诉处理。
2、原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准许中途退庭的,按照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