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作为立遗嘱人
处分其名下财产的方式
具有严格的法定要件和形式要求
尤其是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因其由他人代书,在行文表述上应当客观、准确反映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可能会影响或者改变立遗嘱人对于财产范围和处分方式的真实意思,导致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案情简介
三年前
郭某去世
留下了一份代书遗嘱
遗嘱内容为:
我郭某与何某再婚,再婚前生育一女儿小雨,再婚后,与何某生育一子小何。我现在身患绝症,为解决名下房产继承问题,立此遗嘱,本遗嘱的内容是我真实意愿。拆迁所得两处住房,一处已出售,所得钱款已用于治病和还账,另一处由我丈夫何某和儿子小何共同继承。
郭某的丈夫何某和儿子小何
来到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确认郭某的遗嘱合法有效
及该遗嘱中所述的房产
由何某、小何共同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该法条确定了代书遗嘱的合法有效性,并详细规定了正确代书的方式。
本案中
郭某订立代书遗嘱时
她的同事林某、邓某对此予以见证
并由林某代写
录像为证
郭某在立遗嘱人处签名捺印,代写人林某分别在证明人、代写人处签名捺印。郭某所立的代书遗嘱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且充分反映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予以确认,她的继承人应按照其所立遗嘱对其财产予以继承。
这里需要提示的一点是,郭某所立遗嘱所处分的涉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涉诉房屋中50%归何某所有,50%才属于郭某的遗产。
郭某所立遗嘱中对何某财产的处分无效,对属于其自有份额的处分有效,该遗嘱明确表示涉诉房产由何某和小何共同继承,故法院确认涉诉房产中郭某所享有的50%份额由何某、小何共同继承。
问
遗嘱还有哪些形式?
答
遗嘱的形式还包括自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五种形式,其中要注意口头遗嘱,根据法律规定,只有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才可立口头遗嘱,同时还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事后,订立其它形式的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法条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02.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03.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04.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05.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06.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07.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08.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09.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