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女,19xx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住黑龙江省XXX县XXX小区3号楼2单元502室。
被告:徐××,女,19xx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住黑龙江省XXX县XXX小区3号楼2单元501室。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412 00元,误工费2510.50元,交通费685 00元,护理费880 00元,住宿费250 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7 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 00元,合计赔偿11054 5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5月5日10时许,被告与原告因楼道放垃圾问题发生摩擦,原告到到被告开的饲料店门口找其论理,遂发生口角,被告先动手打了原告,继而双方打斗在一起。在打斗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摔倒在地,致原告头磕到马路牙上受伤。事后,原告的儿子王小强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经法医检验,原告损伤属于轻微伤。当天,原告被送往黑龙江省XXX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①头枕部头皮血肿②脑震荡③右颜面、右胸和右上肢软组织损伤。后住院治疗至5月22日,共住院18天,花费医疗费5412 00元。出院时医嘱门诊随诊、休息一周。原告认为,被告肆意损伤原告身体,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原告特依法起诉,请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省××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