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立案标准(最新金融犯罪的类型)

1、伪造货币罪

概念: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主体:个人

主观方面:故意。

2、骗取*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的行为。

概念:以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金融秩序与安全。

客观方面: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概念: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概念:违反信用卡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额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或者向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5、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6、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7、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8、洗钱罪

概念:为掩饰隐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从而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为掩饰隐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从而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表现形式:提供资金账户的,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证或者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跨境转移资产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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