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正常工作或生活中,可能会因病或事故等造成身体的严重伤残,以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对于发生这种情况的单位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如果达到一定的年龄,缴费满足规定年数的,是可以通过申请病退,提前享受退休待遇,以缓解病残带来的生活拮据等问题。
参保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病退政策
根据企业职工病退政策,无论是单位职工还是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如果能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就可以申请办理病退:
1、因病或外因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累计缴费年限(包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3、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
规定中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正常情况下就是本人实际缴费年限合计数(不含断缴年数),如果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各地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国家认可的未参保缴费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其实“累计缴费15年”的规定也是正常退休的条件之一。
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45周岁是病退的最早年龄,换句话说,职工病退最多可以比正常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提前10年退休。而对于男超过50周岁、女超过45周岁,且累计缴费满15年的,如果出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况发生,则随时可以办理病退。
哪些疾病和伤残情况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有关标准,所谓“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从因病情况来说,如果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存在严重肢体瘫或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完全性失语(哑巴)、长期重度呼吸困难、严重的心脏病、严重贫血、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尿*症)、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无效或术后复发、两眼失明或几乎失明、精神病和痴呆等状况,则大概率属于完全丧失能力情况。
从因损伤情况来说,如果非因工致残符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标准1至4级的,就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况
只要符合以上两种标准中的任意一种情况,就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如果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累计缴费满15年,且在规定的年龄内,就可以申请办理病退了。
病退的退休待遇怎么算?
实际上,病退的退休待遇与正常的退休待遇计算办法没有根本区别,有所区别就是提前10年或若干年办理退休了,退休年龄变小了,以致累计缴费年限、养老金计发基数和个人账户养老的计发月数等三个涉及养老金待遇计发的参数与正常退休有所不同而已,而养老金的计发公式则没有任何不同。
比如,正常60岁退休是2026年,今年提前5年病退,那么你的累计缴费年限因此比正常退休少5年;今年病退所依据的是今年的养老金计发基数,而正常退休是5年后的养老金计发基数,今年的计发基数肯定比正常退休时候的低;今年病退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变成了170个月,而不是正常退休的139个月。
不过,因为参数的变化会导致病退待遇有所下降,好在提前退休后每年可以参加养老金调整,可以逐步弥补因病退带来的部分损失。
文/华子
附:伤残四级标准
定义: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凡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
2)重度癫痫;
3)精神病性症,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4)单肢瘫肌力≤2级;
5)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肘上缺失;
13)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一侧膝以上缺失;
15)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20cm2;
22)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20cm2;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4;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49)双侧肾上腺缺损;
50)尘肺贰期;
51)尘肺壹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2)尘肺壹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4)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5)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明显减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