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犯罪主体要件
第一节 犯罪主体要件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一个必要条件,犯罪在客观上首先表现为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危害行为是由一定人来完成的,同时在追究刑事责任时,也离不开确定刑事责任的承担。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主体就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严重危害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体从属性上可分为自然人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
我国《刑法》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犯罪主体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或者单位
(二)犯罪主体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三)犯罪主体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三.犯罪主体要件的意义
第一.犯罪主体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不符合犯罪主体法定条件的人,即使实施了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也不能成立刑法规定的犯罪。
第二.犯罪主体是我们区分此罪与彼罪界限的标准之一。刑法中规定的许多犯罪,往往在犯罪构成的其他要件方面是基本相同的,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主体就成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关键。
第三.犯罪主体的不同影响着量刑的轻重。比如我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十七条 之一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和内容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解释、控制以及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刑法之所以要求犯罪主体要有刑事责任能力,关键在于人在实施行为时应具备相对的意志自由,这也是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所在。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是行为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刑事责任中的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作用的认识能力,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对社会有害的,还是对社会无害的认识能力。
刑事责任中的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在对行为性质有了认识的基础上选择、决定是否实施刑法禁止的控制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两者皆是刑事能力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第一,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前提;第二,控制能力是辨认能力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