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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胡云律师
高利转*罪,是指以转*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资金高利转*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套取金融机构信*资金高利转*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款通则》的规定,不得套取*款用于借*牟取非法收入;可以认为,凡是以用于借*牟取非法收入为目的而取得金融机构*款的,均属于套取金融机构*款。由于相关法规禁止套取*款转*牟利,所以,行为主体一般会以虚假的*款理由或者*款条件向金融机构申请*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本罪行为必须具有欺骗性质。在行为人与金融机构负责人通谋,金融机构负责人知道真相仍然发放*款时,转*行为依然成立本罪(对金融机构负责人的行为视具体情形认定为违法发放*款罪或者其他犯罪)。
2、本罪中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其所有制性质没有限制
信*资金是金融机构作为*款发放的资金,包括担保*款资金与信用*款资金。高利转*他人,是指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资金后,再以更高的利率借*给他人(包括其他单位)。“高利”不限于高利*,而是高于金融机构同期*款利率。实施高利转*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才以犯罪论处。根据立案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高利转*,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高利转*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高利转*的。
【高利转*罪】(刑法第175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2.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10万元,但两年内因高利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