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产房过户公证费多少(有关各地房产过户收取标准)

一、河南省房产公证费收取标准

根据2021年12月28日发布的《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1〕1100号)文件,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收取标准如下:

1、按照受益额标的分段累计收取,其中:受益额2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0.5%收取,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20-50万元(含)的部分按0.4%收取;50-200万元(含)的部分按0.3%收取;200-500万元(含)的部分按0.2%收取;500-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0.1%收取;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05%收取。

2、涉及居民房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可以按照房产面积计价:设区市城区房产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部分按每平方米50元收取,房产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40元收取。县(市)房产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部分按每平方米40元收取;房产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30元收取。

3、单套居民房产办理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费用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4、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二、山西省房产公证费收取标准

根据2021年11月11日发布的《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公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21〕433号)文件,证明涉及房产的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收取标准如下:

1、按受益额比例分段累加计价:①受益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0.5%收取。②2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按0.4%收取。③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部分,按0.3%收取。④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0.2%收取。⑤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

2、按房产受益建筑面积计价(尾数部分不足1平米按1平米计算):①太原市每平方米45元。②其他设区市每平方米35元。

注:1.按办理公证时受益房产的市场价值为受益额计算。2.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3.两种计价方式由申请人从低选择。4.单套居民房产办理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服务费用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8000元。

三、浙江省房产公证费收取标准

根据2021年11月5日发布的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及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94号)文件,证明涉及房产的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1、按标的金额累进计费标准:20万元以下(含20万)部分0.5%,20万元至200万元(含)部分0.45%,2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0.4%,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0.35%,超过1000万元部分0.1%。

2、按面积计费:居民住宅按每平方米不超过80元,农村的农民自有住宅按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收取。

按面积计费与按标的额累进计费金额不一致时,从低收费。

四、广东省房产公证费收取标准

根据2021年12月23日发布的《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收取标准如下:

①受益额5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

②超过50万元至20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0.3%收取。

③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

④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0.07%收取。

⑤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065%收取。

备注: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涉及居民房产继承、遗赠的公证事项费用总额实行上限管理,第一档费率按不超过0.5%收取,其他档费率与“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相同,不足160元的按160元收取,且单套居民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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