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权利
概念定义(原文):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理解上要注意:权利人对于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义务人则不能放弃义务。实践中,约定例如“我有权利去查你公司的账簿”,我要是没有去,不算违约;约定“我有义务去查你公司的账簿”,我没去,就可能算是违约。
民事权利的特征包括(原文):
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权利,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自由。
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事项某种利益的自由。
3.这种自由是有保障的自由,它表现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具有请求有权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的分类(原文):
1.人身权和财产权。(客体标准的分类)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权利作用标准的分类)
3.绝对权和相对权。(义务人范围不同的分类)
4.主权利和从权利。(权利的相互关系的分类)担保物权是典型的从权利。
5.既得权和期待权。(成立要件是否齐全的分类)
这里面最重要的分类是第二种,需要有实例才能理解记忆的住。支配权的典型是物权,是直接支配,排除他人的干扰。请求权的典型是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典型的是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形成权是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民事权利的行使,遵循以下原则:(原文)
1.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2.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3.行使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根据性质的不同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种。
私力救济就是自己保护自己,主要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
公力救济就是国家救济,主要包括法院、仲裁机关的裁判及其他国家机关的保护等。
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相对应,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受到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特征包括(原文):
1.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以便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2.义务人只能承担法定的或者约定范围内的义务,而不承担超出范围以外的义务。
3.义务人必须履行义务。
分类;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根据义务发生的根据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2.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义务主体的行为方式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