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方:_________________
需方:_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供需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遵守执行。
第一条 商品名称、种类、规格、单位、数量
供方提供给需方的钢材为邯钢、涟钢、承钢、韶钢、首钢、马钢、广钢等大型生产厂家
的产品。供方提供的钢材必须良好整齐。
第二条 商品质量标准
商品质量标准可选择下列第__项作标准:
1、附商品样本,作为合同附件。
2、商品质量,按照____标准执行。(副品不得超过__%)。
3、商品质量由双方议定(另附件)。
供方提供的钢材必须符合 标准,
并为需方提供 核发的该厂家使用认证书及每次为需方随货提供该生
产厂家的质量证明书,否则需方不予供方办理结算。
第三条 商品单价及合同总金额
1、商品定价,供需双方同意按__定价执行。如因原料、材料、生产条件发生变化,
需变动价格时,应经供需双方协商。否则,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2、单价和合同总金额:_________。(总价含应纳税费)
第四条 包装方式及包装品处理_______。
第五条 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需方在供方开始供货前 天将具体货物的钢材型号、数量、规格、
时间及交货地点均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确认,供方负责在 天内把货物送到需方
指定的卸货地点,运费由供方负责。若供方所供钢材经送检不符合质量要求,则供
方承诺在 小时内另行调换合格的钢材供给需方,并承担送检费用。
2、交货地点:_________。
3、运输方式:_________。
第六条 验收方法
1、 需方负责派人跟车到仓库监秤检斤,所提数量按仓库地秤检斤数量为准,需方以此
数量为基数与供方结算。
2、 以供需双方共同认定的计量衡器,根据发货仓库地秤检斤出厂数量实行复秤。所得
数量双方同意按‰磅差测算。若该批货物数量在 ‰磅差范围内,则需
方按原发货仓库地秤出厂数量签收确认,复秤费用由需方负责;若该批货物数量超
出 ‰磅差范围,则需方可视需求实际情况以实际复秤数量签收,或将超出
部分在 日内通知供方收回,复秤费用由供方负责。
第七条 预付货款: 。
第八条 付款日期及结算方式
1、 根据双方商定,每批次开单,需方先行向供方办理购货约料确认表,提货后按实际
数量办理材料结算单。
2、 供方供给需方的钢材每批次给予需方 天付款期限。未结算的总重量最大不超
过 吨,如超过 吨,则超过部分即与供方办理结算,需方在 天
内付清货款给供方。
第九条 运输及保险
第十条
运输费用负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需方延付货款或付款后供方无货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偿付对方此批货款总价__%
的违约金。
2、供方如提前或延期交货或交货不足数量者,供方应偿付需方此批货款总值 %
的违约金。需方如不按交货期限接收或拒收合格商品,亦应偿付供方此批货款总值
__%的违约金。任意一方如提出增减合同数量,变动交货时间,应提前通知对方,
征得同意,否则应承担经济责任。
3、供方所发货品有不合规格、质量或霉烂等情况,需方有权拒绝付款,并在
天内
通知供方(如需方已付款,则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之日起
日内将货款退回需
方),并可视情况决定是否代为保管或退货,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供方
负责,如经供方请求需方代为处理,需方可祝情况决定是否代为处理,由此发生的
费用概由供方负责。其它处理方法由双方协商决定。
4、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
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5、若需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从逾期第一天起,每超期一天按原定钢材单
价上浮 元∕吨计付给供方,但需方不能以此理由延付货款给供方。
6、若供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除不可抗力外),则供方每超期一天按原定钢材
单价下浮 元∕吨与需方结算。
7、若供方所供钢材经送检不符合质量要求,又不能在小时内另行调换合格钢
材供给需方的,供方除继续承担调换合格钢材的义务,在结算时每超过一天按原定
钢材单价下浮 元∕吨与需方结算。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
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 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合同执行期间,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须经双方同意,并互相换文或另
订合同,方为有效。
需方:_____(盖章) 供方: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盖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
__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