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商标法全文详细解读)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网购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常态”,但随着网购的发展,部分商家为牟取暴利,仿冒品、残次品鱼目混珠,刷单刷量、数据造假屡见不鲜。近日,郴州中院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案,商家因售卖仿冒商品被告上法院后答辩称自己大部分是刷单,希望减轻侵权责任。

【案件简介】

凡格服装店在某网络平台售卖仿冒哥弟公司的服装,其服装上的标签及吊牌等处使用了哥弟公司“哥弟”“GIRDEAR”商标,侵犯了哥弟公司第1288522号、第568052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记录显示已售侵权产品逾3万件,哥弟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凡格服装店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凡格服装店答辩称网店大部分销量是刷单行为,实际销售量少,并提供刷单流水证明,主张减轻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

凡格服装店开设的网店所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与哥弟公司第1288522号、第5680526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而凡格服装店又没有证据证明上述行为征得了哥弟公司有效授权或该商品的来源合法,故应认定案涉网店销售的产品属于假冒哥弟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构成商标侵权。

虽凡格服装店称网店大部分销量是刷单行为,实际没有对哥弟公司造成多大侵害,但“刷单”行为属于经营者虚假宣传的不诚信行为,即便网店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店铺上标记的销售数额系刷单形成,法院仍可将该数量作为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损害赔偿的参考,故判令凡格服装店赔偿原告哥弟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6000元。

电商平台刷单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虚假交易行为,该行为扰乱了市场正常经济秩序,不应得到鼓励。在认定电商平台内店铺经营者刷单行为形成其商品销售数量的情况下,基于刷单行为的不正当性,应当对该刷单行为持否定性评价,将刷单形成的销售额作为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和诚信经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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