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墩墩和雪容融
随着冬奥会的举办,“冰墩墩”已成为全民顶流,无论是网上还是线下都已经是“一墩难求”。不少网友或者商家开始琢磨自制“冰墩墩”。北京冬奥组委会已为人见人爱的“冰墩墩”筑起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全方位立体的保护墙,自制有风险,法律知识要到位啊!近期北京快办了一起制售盗版冬奥吉祥物,冰墩墩雪绒绒玩偶案犯罪嫌疑人任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平面标志的保护我们并不陌生,那么作为立体商标或者三维标志得到我国《商标法》的保护应当满足哪些条件呢?
一、“冰墩墩”作为立体商标的保护现状
我们通过国家商标局网站查询可以看到,冰墩墩作为三维商标获得了1-45类全类别的商标保护。
冰墩墩立体商标申请注册情况实例
依据《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即法律赋予了三维标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可能性。那么在满足什么条件的情况下,三维标志可能被授予注册商标?以及将三维标志申请商标与其他要素如文字、图形、字母等有什么不同?
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依据《商标法》的规定需要满足显著性和非功能性两个要件:
从正面角度,需要满足显著性的要求,依据《商标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显著性除了固有显著性,还包括获得显著性,即”第二含义”,依据《商标法》第11条第2款,相关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克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从反面角度,需要满足非功能性的要求。依据《商标法》第12条的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非功能性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则,主要是通过个案审查,结合商标和产品的性质、使用情况、是否具有实用价值、是否存在替代外观等判断。
就“冰墩墩”而言,作为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的显著性是显而易见的,它本身的形象并非源自功能性或者商品自身的性质,因此可以说是比较典型的三维标志。
二、三维标志保护典型案例——迪奥真我香水瓶案
在三维标志保护当中,我国国内一个比较著名的案件是迪奥真我香水瓶案。迪奥真我香水瓶案件简要情况:
迪奥真我香水
2014年8月8日,迪奥通过国际局向中国提出商标领土延伸申请,请求中国给予其国际注册号为1221382的立体商标以商标保护。
2015年7月13日,我国商标局向国际局发出申请商标驳回通知书,以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全部指定商品在中国的领土上保护申请,随后迪奥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2016年2月22日商评委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申请商标是一个由瓶子构成的图形,亦被识别为指定商品的常用容器,以此做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香水等商品上,消费者不宜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迪奥不服商评委复审决定遂提起行政诉讼,经北京知产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一直上诉到最高院再审。
申请人迪奥公司认为:经过20年长期稳定的推广,知名度和显著性稳步提高,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产生一一对应的关系,同时未落入《商标法》第12条的排除性规定,即并非商品(香水)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并非为实施商品技术效果(香水散发香味)所必需的的商品形状,并未达到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香水原料、功效)的程度,申请商标已经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被申请人商评委认为: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这种“使用”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不是使用久了就能获得显著性,关键看如何使用。涉案商标设计的瓶底带有文字“j’adore”,其所有申请证据均附有文字说明,所有使用证据无法证明单纯是由三维标识起到的识别作用,而不是文字起到的识别作用。真我香水如果知名度足够高,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益来实施保护,而非一定要用商标权予以保护(可参考王老吉与加多宝关于红罐包装一案)。
最高法驳回了一二审判决及商评委的复审决定,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在理由中最高法回避了对于案件当事人对于显著性的争议,主要从程序是否正当的角度,即与本案商标相同的商标已经获得注册,不能以个案审查为由忽视执法标准的统一性问题。
立体商标的保护较平面商标有其特殊性,需要对显著性和功能性分别审查,最终的落脚点还是在是否实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这一商标保护的核心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