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生育条例有哪些(宪法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李明明 北京报道

自去年中央宣布实行三孩生育政策后,各地也纷纷出台生育支持政策。据统计,目前已有30个省份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这一轮修订源于去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发现,其中有18省份发布了实施方案。值得注意的是,各地普遍延长产假30~90天,增加普惠托育服务发展、计划生育家庭权益保障等条款。

那么,本轮对延长产假政策的调整,其支持力度如何?中国人口学会副会长、南开大学经济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教授原新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延长产假本身来说,可以对保护女性的健康权益起到促进作用,属于时间支持类的领域政策,而良好的鼓励生育政策必须是包括经济、时间、服务、关爱、安全等各方面措施的一套组合拳,产假只是属于其中之一,同时还需要考虑到既保证让女性享受到这样的权益,同时又能够在产假结束以后继续回到工作岗位。

山东社会科学院人口与社会发展研究院院长崔树义也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适当延长产假无疑会一定程度上减轻育儿成本、有助于解决婴幼儿照料问题,从而起到鼓励生育的作用。但问题是,如何保证政策的落地实施。

产假普遍延至158天以上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副司长杨金瑞早在1月就介绍,截至1月已经有25个省份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部分省份已制定实施方案。以及,各地普遍延长产假30至90天,增加普惠托育服务发展、计划生育家庭权益保障等条款。

而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司长杨文庄介绍,各地进一步完善生育休假制度,产假普遍延长到158天及以上,配偶陪产假一般在15天左右,均设立5~20天不等的父母育儿假,增加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相关条款。

国家层面积极鼓励,地方上也在结合实际主动作为、精准发力,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纷纷出台生育支持政策。

近日,山东省最新修改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奖励与社会保障方面,相关条文修改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6月2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提出严格落实依法生育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等制度。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1周岁。

5月份,《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获表决通过,相关条款增设三孩奖励假,明确生育三孩增加15天产假、10天护理假等。此外,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未来陕西生育三孩的产妇也许可以休法定产假大约350天(98基础产假+60天+10天孕检奖励+半年三孩产假)。

广东省人口发展研究院院长董玉整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各地制定并实施延长产假政策,都是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积极举措,应该给予充分肯定。但实际上任何一个好的政策的落实还需要其他相关措施的配套,没有配套措施的所谓政策都是不健全的。

“从以往经验看,类似政策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会得到较好的贯彻执行,对体制内就业女性是一重大实际利好。”崔树义坦言。

如何科学有效落地?

长假来了,在保护女性健康的角度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女性就业方面会起到什么影响?如何科学有效让延长产假政策落地呢?

“延长产假对生育和女性就业的关系,我觉得本身是一个双刃剑,有正反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产假延长,对于女性产后身体的恢复,对于亲子关系维护和家庭照料,都是有很大好处的。但也会导致用人单位的经济压力增强,而且产假越长的女性和劳动力市场脱节时间也就越长,所以对女性产后继续就业或者回到工作岗位会有一定影响”。原新坦言。

董玉整也指出,要彻底落实好延长产假政策,让延长产假政策对人们的生育活动真正能起到支持和促进的作用,就更应该关注并彻底解决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问题。延长产假本来是好事,是维护母婴健康的有效措施,但是,如果不能解决好用工成本分担机制,将假期用工成本都让用人单位来承担,用人单位就可能会不堪重负,对真正落实延长产假制度产生抵触情绪。

记者注意到,近日,也出现用人单位不遵守产假制度的事件,比如,武汉市一化工公司被曝要求怀孕5个月的女工主动辞职,并明目张胆地说公司规定,产假只有1个月。引发舆论哗然之后,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表示,将对此展开调查。

原新对此分析,为了达到保护女性就业和生育双重目的,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建议对用人单位在税收等方面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增加的成本能够让国家和用人单位以及个人都分摊一些。在个人方面,按法律规定的产假可以拿全薪,假如有人还想再延长一下,可以拿半薪或者是保留职务无薪水,这都算是个人也承担一部分成本的表现。

崔树义建议,作为一项普惠政策,延长产假政策理应不能只让部分生育女性收益。为了更好保护生育女性权利,充分体现政策的普惠性和公正公平性。除了要动员、激励企业积极执行现有政策外,政府应给不能享受(带薪)产假的生育女性,包括非就业女性,根据享受延长产假生育女性的平均薪资水平,发放一定数额的生育补贴。同时,对积极实行延长产假政策的体制外用人单位,通过税收减免等方式给予适当补贴。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